寶馬司機撞斷少婦腳掌被判囚15個月 法官向事主致敬:彰顯母愛的偉大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4/30 17:34

最後更新: 2019/04/30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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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曉昇被判監15個月,法官向傷者致敬,表揚她彰顯母愛偉大。

手抱2歲大女兒的36歲婦人於去年3月,在葵涌梨樹路等車之際,遭衝上行人路的寶馬私家車撞倒,左小腿即場被截斷,右下肢亦被輾至血肉模糊,亦需截肢右腳掌。涉案私家車司機早前承認1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告今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5個月,停牌2年及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法官最後向事主杜女士致最崇高敬意,指她當場被扯斷左下肢,仍強忍極大痛楚,抱緊女兒直至救援人員到場,完全彰顯母愛的偉大,祝願她及女兒早日康復,健康成長,一家過快樂的生活。

法官判刑指,從錄影片段所看見,案發時被告陳曉昇(29歲)駕駛的私家車從和宜合道轉入梨樹路,打斜駛向行人過路處,衝上行人路後才亮起剎車燈,可以肯定被告在案發前2秒沒有專注駕駛,控制車輛,導致意外發生。法官多番強調,在行人過路處的行人路發生意外為加刑因素,因有行人等待過馬路的機會大,遇上意外行人未必有足夠時間避開。

法官又提及,事主杜女士只有36歲,在意外前協助丈夫打理花店及任職會計工作,同時育兩名分別1歲及2歲的女兒,可謂幸福滿瀉,羨煞旁人,但杜現今須學用義肢,令她尷尬及增加壓力,亦須要別人照顧,不能如一般父母在旁陪伴孩子成長,此外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女兒則無法如其他小童般擁有快樂童年,本案影響了她們一生。

法官坦言感化官不應以網上言論及其他人的對被告的投訴,來判斷被告是否適合做社會服務令,亦指感化官沒有足夠考慮被告的個人優點。惟法官認為本案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恰當,因判刑須維護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社會服務令不可滿足事主家屬對公義的期待,也不利警剔司機保持謹慎態度。法官最終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曾捐款及路不拾遺等原因,而減刑至15個月。

案情指,案發路段向右彎,在行人過路處後有一個交通燈號管制箱,而案發當日天色及路面狀況良好。當日早上11時許,36歲女事主抱著2歲大的女兒站在行人路上等車,距離路邊約半米,而事主當時未有留意到上坡車輛,被告則駕駛寶馬私家車直衝上行人路,事主被壓向交通燈號管制箱,管制箱被撞至塌下,事主倒地不起,但手上仍緊抱著女兒。

事主憶述案發前並無聽到車輛響號或剎車聲音,事主的左小腿以下當場被截斷,斷肢在被告車底被尋回,而事主的右腳掌及下肢亦被輾至血肉模糊,送院後亦需截肢右腳掌,事主的左下肢需裝義肢,醫生預料事主需長時間始能康復。

至於事主的2歲大女兒亦有擦傷,事後亦出現情緒及行為問題,經心理醫生確診為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被告所駕駛的私家車於案發後經檢查,證實並無故障。